【裁判要旨】地方人民政府对土地、林业等不动产权属争议作出的处置惩罚决议,系行政机关居中行使裁决职权在权属争议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处置惩罚决议主要采优势证据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权属处置惩罚决议正当性审查,应当保持司法谦抑,并应注意保持权利归属的稳定性,注意掩护老实守信恒久实际占有和管业的当事人权益。在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历史使用证据但无法提供正当权属证明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尊重历史、面临现实原则作出的切合情理的权属处置惩罚与颁证行为,宜充实尊重,不能简朴以司法机关判断取代行政机关初始判断。
在讯断方式选择上,不能仅因行政处置惩罚存在法式瑕疵,即迳行打消权属处置惩罚决议或颁证行为,并责令重新处置惩罚。法式瑕疵可以补正的,可以允许行政机关补正或者补强相关证据;虽不能补正或者补强但人民法院凭据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后能够得出实体正当性结论的,应当凭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等划定,讯断确认违法,但不打消行政行为,制止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重复处置惩罚和诉讼,防止权属争议久拖不决。【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行再1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大良村民委员会山柏屯村民小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创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轶,县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大良村民委员会白石屯村民小组。
卖力人韦桂友,组长。原审第三人肖文清。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大良村民委员会山柏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山柏屯)因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大良村民委员会白石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白石屯)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寨县政府)林业行政挂号一案,不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行终536号行政讯断,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6748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因实施团体林权制度革新事情,鹿寨县政府于2009年对鹿林证字(2009)第0706001242号林权证(以下简称1242号林权证)和鹿林证字(2009)第0706001243号林权证(以下简称1243号林权证)等所涉地块举行现场勘界。现场勘界至本案所涉林地时,韦贵富、韦仲华作为其时白石屯的队长,吴金晓作为其时白石屯的小组长到场了现场勘界指认,并在林权界限确认表(单元之间)对应相邻单元卖力人签名栏内签字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韦贵富、吴金晓、韦仲华三人的身份亦获得了白石屯现任村民小组长韦桂友的认可。鹿寨县政府在核发1242号林权证和1243号林权证的历程中先后组织举行了林权摸底观察、林权现状公示、林权现场勘界、林权勘界确权效果公示等事情,白石屯在通告公示期间均未提出异议。
鹿寨县政府于2009年12月27日向山柏屯核发了1242号林权证和1243号林权证。1242号林权证共挂号了6个宗地,划分是11号宗地(挂号地名为吉占岭、挂号面积为591.3亩、挂号主要树种为尾叶桉)、12号宗地(挂号地名为林丛、挂号面积为138.0亩、挂号主要树种为马尾松)、15号宗地(挂号地名为六正岭、挂号面积为73.1亩、挂号主要树种为尾叶桉)、16号宗地(挂号地名为六正岭、挂号面积为149亩、挂号主要树种为尾叶桉)、17号宗地(挂号地名为哪贡、挂号面积为30.6亩、挂号主要树种为尾叶桉)、19号宗地(挂号地名为哪贡、挂号面积为220.7亩、挂号主要树种为马尾松);1243号林权证共挂号了3个宗地,划分是20号宗地(挂号地名为马沙岭、挂号面积为596.5亩、挂号主要树种为马尾松)、21号宗地(挂号地名为榨油岭、挂号面积为541.6亩、挂号主要树种为马尾松)、22号宗地(挂号地名为陆桥岭、挂号面积为358.6亩、挂号主要树种为马尾松)。
鹿寨县政府对白石屯所诉称的那歪岭林地尚未核发林权证。林业“三定”时期的1983年,鹿寨县政府核发给其时白石屯一队的2520号山界林权证和核发给其时山柏屯一至三队的2517号、2518号、2519号山界林权证均挂号了那歪岭、吉占岭、榨油岭地为共有地,挂号面积为1025亩,挂号编号为临编49号,而附图显示临编49号对应的地名划分为那歪岭、尾吉占岭、榨油岭,并不包罗吉占岭。2518号山界林权证挂号了编号为临编6号的地块,其中包罗了吉占岭,2517号山界林权证、2519号山界林权证和2520号山界林权证则未挂号临编6号的内容。尾吉占岭林地在1242号林权证对应挂号为19号宗地,榨油岭林地在1243号林权证对应挂号为21号宗地。
2003年10月23日,山柏屯与第三人肖文清、案外人覃贵强签订《山林土地承包条约书》,山柏屯将那歪岭、榨油岭的林地约830亩发包给肖文清和覃贵强。2004年4月21日,覃贵强将属于自己的承包份额转让给肖文清。白石屯以鹿寨县政府将其与山柏屯共有的那歪岭、吉占岭、榨油岭林地挂号于山柏屯的1242号林权证和1243号林权证,违反发证法式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打消鹿寨县政府发表给山柏屯的1242号林权证和1243号林权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的划定,鹿寨县政府具有核发林权证的职责和权力。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式正当的,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本案中,鹿寨县政府于1983年核发的2517号山界林权证、2518号山界林权证、2519号山界林权证、2520号山界林权证挂号那歪岭、吉占岭、榨油岭地为共有地,挂号面积为1025亩,挂号编号为临编49号,而附图显示临编49号对应的地名划分为那歪岭、尾吉占岭、榨油岭,并不包罗吉占岭,且上述1983年核发的山界林权证唯有2518号山界林权证挂号了临编6号,其中包罗吉占岭,故确认1983年林业“三定”时期挂号白石屯与山柏屯共有的林地为那歪岭、尾吉占岭、榨油岭。
鹿寨县政府并未对白石屯诉称的那歪岭地核发林权证,故不存在是否应当打消挂号的问题。对尾吉占岭林地和榨油岭林地核发林权证的行为,虽然1983年林业“三定”时期的山界林权证挂号了尾吉占岭和榨油岭为白石屯与山柏屯共有,但白石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林地谋划治理的事实,且在2009年林权制度革新历程中,鹿寨县政府先后组织举行了林权摸底观察、林权现状公示、林权现场勘界、林权勘界确权效果公示等事情,白石屯在通告公示期间均未提出异议,在现场勘界历程中,时任白石屯的小组长及队长均到场了现场勘界指认、并作为相邻单元的卖力人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综上所述,鹿寨县政府核发1242号林权证和1243号林权证的行为并无不妥,白石屯请求打消涉案林权证没有事实和执法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划定,讯断驳回白石屯要求打消鹿寨县政府核发给山柏屯的鹿林证字(2009)第0706001242号《林权证》和鹿林证字(2009)第0706001243号《林权证》的诉讼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鹿寨县政府并未将那歪岭列入本案被诉的林权证中,被诉的1242号证中的“哪贡”(尾吉占岭)和1243号证中的榨油岭在林业“三定”时期已经挂号为白石屯与山柏屯共有,在山柏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共有的山场已举行太过割的情况下,将共有的“哪贡”(尾吉占岭)、榨油岭划分列入1242号证和1243号证发表给山柏屯,属于颁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对这部门挂号内容应予以打消。
关于鹿寨县政府与山柏屯、肖文清提出白石屯代表在林权挂号中勘界签字是对共有山场的重新划分的问题,因林地勘界是林权挂号法式中的其中一个环节,在未有其它证据证明争议双方对共有的尾吉占岭和榨油岭曾经举行过划分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仅凭林权挂号中的勘界就认定为对共有山岭的划分证据不足,且白石屯对划分的事实亦不予认可,故对鹿寨县政府与山柏屯、肖文清提出的这一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由于本案那歪岭、尾吉占岭、榨油岭在林业“三定”时期已明确为白石屯和山柏屯共有,并由鹿寨县政府划分向双方发表了《山界林权证》,鹿寨县政府以山柏屯2003年将那歪岭、榨油岭的部门林地对外发包的事实否认林业“三定”时期发表的《山界林权证》的效力,没有执法政策依据。综上,鹿寨县政府发表的1242号林权证中对“哪贡”(即尾吉占岭)的挂号和1243号林权证中对“榨油岭”的挂号认定事实不清,将白石屯与山柏屯共有的尾吉占岭、榨油岭林地挂号为山柏屯所有,侵犯了白石屯的正当权益,应予打消。
一审讯断认定鹿寨县政府颁证行为正当并驳回白石屯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执法错误,应予以打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划定,讯断打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2行初75号行政讯断;打消鹿寨县政府发表的鹿林证字(2009)第0706001242号《林权证》中关于“哪贡”的林权挂号;打消鹿寨县政府发表的鹿林证字(2009)第0706001243号《林权证》中关于“榨油岭”的林权挂号。山柏屯不平二审讯断,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被诉的1242号林权证中对“哪贡”(即尾吉占岭)的挂号和1243号林权证中对“榨油岭”的挂号在林业“三定”时期已经挂号为白石屯与山柏屯共有为由,打消1242号林权证中关于“哪贡”的林权挂号,打消1243号林权证中关于“榨油岭”的林权挂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
(二)解放后从土改、互助化、“四牢固”、林业“三定”至林权制度革新等差别历史时期,一直由山柏屯一方谋划治理涉案土地,凭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划定》的划定,涉案土地亦应属于山柏屯所有。(三)2009年团体林权制度革新历程中,鹿寨县政府先后组织举行林权摸底观察、林权现状公示、林权现状勘界、林权勘界确权效果公示等事情,白石屯在通告公示期间均未提出异议,在现场勘界历程中,时任白石屯村民小组的小组长及队长均到场现场勘界指认,并作为相邻单元的卖力人签字确认,亦未提出异议。同时,白石屯在2009年团体林权制度革新历程中,也向鹿寨县政府提出林权挂号申请并核发林权证,涉案林地也未挂号在白石屯已取得的《林权证》规模内。
因此,鹿寨县政府向申请人核发1242号林权证和1243号林权证,并无不妥。(四)山柏屯于2009年取得1242号林权证和1243号林权证,而白石屯于2016年4月20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凌驾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请求依法打消二审讯断,维持一审讯断,维持鹿寨县政府向山柏屯核发的1242号林权证和1243号林权证。被申请人鹿寨县政府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已作出正当认定,且山柏屯在涉案林地存在恒久谋划治理事实,至厥后依法开展的林改系列确权发证法式,白石屯均未提出异议,白石屯的说法违背事实且无任何法理依据。
(二)2009年团体林权制度革新中,山柏屯村民小组七个队作为一个团体,即山柏屯村民小组的名义开展林改事情,通过对本组林权举行摸底观察、林权现状公示、制定林权革新方案等系列事情后,依法举行现场勘界。在勘界至本案涉案林地时,其时白石屯的代表韦贵富、吴金晓、韦仲华三人到场现场勘界指认事情并在林权界限确认表(单元之间)签字确认,后相关质料根据林权制度革新法式要求举行了公示,无异议后,鹿寨县政府依法举行权属确定,并为山柏屯村民小组核发了1242号林权证和1243号林权证。
(三)因1243号林权证的21号宗地与白石屯的界线相邻,白石屯的代表作为相邻权利人签字确认。虽然白石屯提供了林业“三定”时期白石屯一队的2520号山界林权证,但在林改事情组对勘界效果公示以及在鹿寨县林业局后续公示等阶段,白石屯并未对1242号林权证和1243号林权证中所涉及宗地的勘界效果提出异议。综上,鹿寨县政府向山柏屯核发1242号、1243号林权证的行为切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团体林权制度革新确权发证措施》划定的发证法式,权源依据清楚,法式正当,并无不妥,应正当有效。
综上,请求打消二审讯断,维持一审讯断。被申请人白石屯述称:(一)鹿寨县政府在发表1242号、1243号林权证时,不知道涉案林地“尾吉占岭”、“榨油岭”在1983年林业“三定”时期已发表过山界林权证,此次发证属于违法重复发证。(二)鹿寨县政府在发表1242号、1243号林权证历程中,没有依照划定收集林业“三定”时期以来的有关表册、林权证等资料,没有对讼争林地“尾吉占岭”、“榨油岭”的情况举行观察,白石屯也未在勘界图上签字确认,勘界效果仅在山柏屯举行公示等,颁证法式存在违法。
(三)山柏屯申请林权挂号,并未提供林权权属证明文件,鹿寨县政府违法将涉案林地挂号给山柏屯,严重侵犯了白石屯的正当权益。综上,请求维持二审讯断,驳回山柏屯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鹿寨县政府在2009年开展的团体林权制度革新事情中,对被诉的1242号林权证、1243号林权证所涉林地举行的现场勘界、核发新证行为,是否属于对涉案林地权属的重新划分和确认;二是涉案林地的现场勘界、效果公示、挂号发证等法式是否正当。一、关于鹿寨县政府发表涉案1242号林权证、1243号林权证的性质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团体林权制度先后履历了土改、互助化、“四牢固”和林业“三定”等差别历史时期的厘革,可是产权不明晰、谋划主体不落实、谋划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然存在。为了进一步解放和生长林业生产力,生长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团体林权制度革新的意见》,决议在全国规模内开展新一轮的团体林权制度革新。
这次革新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勘界发证,并在此基础上放活谋划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今后,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全面推进团体林权制度革新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全面推进广西的团体林权制度革新事情。
凭据上述意见划定,鹿寨县政府于2009年开始实施团体林权制度革新事情,并对本案中被诉的1242号林权证、1243号林权证等所涉地块举行现场勘界、核发新证。由此可见,鹿寨县政府于2009年开展的团体林权制度革新,是在全国规模内开展的团体林权制度革新的一部门,是对解放后历次团体林权制度革新的延续和深化,通过对团体林权的再次勘界、确认和颁证,以有效解决团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产权不明晰、谋划主体不落实等问题。
因此,鹿寨县政府在此次开展的团体林权制度革新事情中,对被诉的1242号林权证、1243号林权证所涉林地举行的现场勘界、核发新证行为,属于对涉案林地权属的重新划分和确认。鹿寨县政府也有权凭据事实和执法作出与土改、互助化、“四牢固”和林业“三定”时期的相关历史权属凭证不完全一致简直权和颁证。固然,土改、互助化、“四牢固”和林业“三定”时期的相关历史权属凭证仍应作为确定权属的重要依据;无相反证据或者法定理由,对权属的重新划分和确认应当保持稳定并与上述历史权属凭证一致。被申请人白石屯主张争议林地1983年林业“三定”时期已发表过山界林权证,此次发证属于违法重复发证的主张,系对本轮团体林权制度革新中确权颁证划定的误解。
二、关于涉案林地的现场勘界、效果公示、挂号发证等法式是否正当凭据颁证时适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团体林权制度革新确权发证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发证措施》)的划定,确权发证法式包罗准备事情、制定方案、外业勘界、签订条约、挂号发证、资料建档等,其中在挂号发证环节,申请林权挂号时应提交《林权现场勘界图》等质料。《发证措施》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划定,单元之间的勘界需事情组组织相关权利人到实地举行核实,在现场勘界时,相关权利人必须在现场配合指认界线,并就地签名盖章表现配合确认,相关权利人对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驻村林改事情组开端调整,调整不成的,由纠纷调处组按权属争议处置惩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团体林权制度革新事情方案》中“权属审核”部门划定,团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元申请林权的,在相关的团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元公示。本案中,经原审查明,涉案林地挂号发证历程中,鹿寨县政府先后组织实施了林权摸底观察、林权现状公示、林改事情方案公示、林权现场勘界、林权勘界确权公示、林权挂号公示、林地使用权挂号公示等事情。
在现场勘界历程中,白石屯村民小组时任队长韦贵富、韦仲华和小组长吴金晓均到场了现场勘界指认,并在林权界限确认表(单元之间)对应相邻单元卖力人签名栏处举行签字确认,且至今未提出异议,签字人的身份亦获得现任白石屯村民小组长的认可。在勘界等前置法式完成后,林改小组对涉案林权证举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白石屯亦未提出异议。综上可知,鹿寨县政府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此次团体林权制度革新的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勘界发证事情,白石屯时任队长、小组长到场现场勘界指认,并作为相邻单元卖力人签字确认,且在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鹿寨县政府据此向山柏屯核发1242号林权证、1243号林权证,并无不妥。
本案发生后,白石屯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林地谋划治理的事实。因此,一审讯断驳回白石屯要求打消鹿寨县政府发表涉案林权证的诉讼请求正确,二审讯断打消涉案1242号林权证中关于“哪贡”(尾吉占岭)的林权挂号和1243号林权证中关于“榨油岭”的林权挂号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总之,地方人民政府对土地、林业等不动产权属争议作出的处置惩罚决议,系行政机关居中行使裁决职权在权属争议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处置惩罚决议主要采优势证据原则。
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权属处置惩罚决议正当性审查,应当保持司法谦抑,并应注意保持权利归属的稳定性,注意掩护老实守信恒久实际占有和管业的当事人权益。在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历史使用证据但无法提供正当权属证明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尊重历史、面临现实原则作出的切合情理的权属处置惩罚与颁证行为,宜充实尊重,不能简朴以司法机关判断取代行政机关初始判断。
在讯断方式选择上,不能仅因行政处置惩罚存在法式瑕疵,即迳行打消权属处置惩罚决议或颁证行为,并责令重新处置惩罚。法式瑕疵可以补正的,可以允许行政机关补正或者补强相关证据;虽不能补正或者补强但人民法院凭据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后能够得出实体正当性结论的,应当凭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等划定,讯断确认违法,但不打消行政行为,制止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重复处置惩罚和诉讼,防止权属争议久拖不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划定,讯断如下:一、打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行终536号行政讯断;二、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2行初75号行政讯断。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一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大良村民委员会白石屯村民小组肩负。本讯断为终审讯断。审判长 耿宝建审判员 杨志华审判员 刘艾涛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 超书记员 张燕清附:相关执法、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下列情形,划分处置惩罚:(一)原讯断、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执法、法例正确的,讯断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讯断、裁定;(二)原讯断、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执法、法例错误的,依法改判、打消或者变换;(三)原讯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讯断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讯断等严重违反法定法式的,裁定打消原讯断,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讯断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讯断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讯断。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视法式再审的案件,发生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根据第一审法式审理,所作的讯断、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根据第二审法式审理,所作的讯断、裁定,是发生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视法式提审的,根据第二审法式审理,所作的讯断、裁定是发生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讯断、裁定确有错误,在打消原生效讯断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讯断、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打消生效讯断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讯断、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执法划定属于团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团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小我私家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挂号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挂号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受执法掩护,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犯。
本文关键词:【,林权,挂号,】,土地,、,林业,等,不动产,【,yobo体育官网下载
本文来源:yobo体育官网下载-www.kmhczx.com